2025 高中法学基础学消除危险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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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演讲人

01

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02

3请求权主体与义务主体:谁有权要求?谁有义务履行?

03

1情境创设:用沉浸式案例激活法律感知

04

2思维训练:用反事实推理深化预防意识

05

3行动迁移:用社区法治实践培养责任担当

目录

2025高中法学基础学消除危险课件

作为深耕中学法治教育十余年的一线教师,我始终坚信:法学基础课的核心不仅是传递法律知识,更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天,我们聚焦消除危险这一民法核心制度,从概念解析到实践应用,从法条依据到生活场景,带同学们构建起预防风险、主动担责的法治认知体系。

一、为何要在高中法学基础课讲消除危险?——从生活现场到法治逻辑的递进认知

1.1学生身边的危险信号:从校园到家庭的具象观察

去年深秋,我带高二(3)班学生参与校园安全巡查时,在实验楼二楼发现了触目惊心的场景:化学实验室窗台的试剂瓶因年久失修的窗框松动而倾斜,楼下正是课间活动频繁的操场。当时有学生说反正还没砸到人,不用管,也有学生提议直接把瓶子挪走。这让我意识到:高中生对危险的认知往往停留在损害已发生的阶段,而对现实威胁缺乏法律层面的敏感性。

类似场景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楼道堆积的杂物可能引发火灾,未加防护的小区施工工地可能绊倒行人,甚至手机里未实名认证的陌生链接也可能带来信息泄露风险。这些未爆发的危机,正是消除危险制度需要关注的核心对象。

1.2法治教育的预防导向: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防范的思维转变

传统法治教育常侧重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维权,但《民法典》第1167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革命性在于:法律不仅保护已经受伤的人,更要保护可能受伤的人。对于高中生而言,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法治思维,远比事后索赔的知识更具生活指导价值。

二、消除危险的核心要素解析——从法条文本到实践特征的立体解构

01

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解释,消除危险中的危险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现实性:危险并非主观臆测,而是基于客观事实可合理预见的损害可能性。例如,阳台摆放的盆栽虽未坠落,但支架已出现裂痕(客观事实),存在砸伤楼下行人的合理预见(损害可能性)。

紧迫性:危险已逼近损害发生的临界点,若不及时干预,损害极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如小区电梯频繁出现急停故障(短期多次发生),相比偶尔异响的电梯(偶发且可修复),前者的紧迫性更突出。

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去年我指导学生参与社区法律助手项目时,曾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某老小区外墙瓷砖脱落,物业以未砸到人为由拖延维修。学生通过现场勘查(记录脱落位置、统计过往行人密度)、调取气象预报(未来一周有大风),最终用现实性+紧迫性的双重标准说服物业启动维修,这正是对消除危险要件的活学活用。

2.2与相关责任的区分:消除危险vs排除妨害vs赔偿损失

为帮助学生精准把握概念边界,我常通过同一场景三阶段的对比教学法:

|阶段|状态描述|对应责任|典型行为|

|------|----------|----------|----------|

|危险期|瓷砖松动但未脱落|消除危险|加固瓷砖、设置警示标识|

1概念界定: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判断

|妨害期|瓷砖脱落阻塞楼道|排除妨害|清理障碍物、修复路面|

|损害期|瓷砖砸伤行人|赔偿损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

这种对比能直观呈现消除危险的预防性特征——它是在损害链的最前端介入,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责任承担方式。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预防损害比赔偿损害更重要。

02

3请求权主体与义务主体:谁有权要求?谁有义务履行?

3请求权主体与义务主体:谁有权要求?谁有义务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7条,请求权主体包括:

1

直接受危险威胁的被侵权人(如楼下住户);

2

虽未直接受威胁但负有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人(如物业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

3

特殊情形下的公众利益代表(如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4

义务主体则遵循谁制造危险,谁消除危险的原则,具体包括:

5

危险的直接制造者(如装修时违规拆除承重墙的业主);

6

危险的管理者(如未及时维护健身器材的小区物业);

7

危险的控制者(如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

8

3请求权主体与义务主体:谁有权要求?谁有义务履行?

去年处理学生家长咨询的楼顶太阳能热水器隐患事件时,业主认为热水器是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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