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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行为,明确各相关方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管理工作。凡参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二)程序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和办理结算,确保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客观公正:以合同、图纸、规范及经确认的变更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与结算。

(四)权责清晰:明确各参与方在验收与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五)高效准确: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验收与结算工作效率,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的组织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各方,组织验收、审核结算、办理支付等工作。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配合验收与结算审核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参与竣工验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和结算审核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各自承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参与竣工验收,对工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要求提出意见。

(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或监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与审核。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验收条件与准备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图、各类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签证、施工日志等全套竣工资料的整理,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

(三)涉及消防、环保、规划、人防、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的,已按规定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验收或备案。

(四)施工单位已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附有完整的竣工资料。

(五)监理单位收到报验单后,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条验收组织与程序

(一)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应审查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专家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三)验收组应听取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汇报、监理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监理情况的汇报、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汇报。

(四)验收组应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查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验收组应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竣工资料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验收内容与标准

(一)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工程的观感质量。

(五)竣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六)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验收结果处理

(一)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组应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各参与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组应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三)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章竣工结算

第九条结算条件

(一)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二)发承包双方已完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交接与确认。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事项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完毕并获得确认。

第十条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完整、规范的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竣工结算申请书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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