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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对网络犯罪的规制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手段翻新、危害扩散等新特征,传统刑法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我国通过多个刑法修正案,持续加大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罪名体系与刑罚配置。本文系统梳理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变迁,深入分析其规制逻辑与适用困境,并就未来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法治保障。

网络犯罪的演变态势与刑法规制需求

网络犯罪并非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简单投射,其具有独特的技术嵌入性、跨境流动性、结果扩散性等特点。从早期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攻击破坏,到如今以数据、信息、虚拟财产为目标的多样化犯罪,网络犯罪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11亿,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超过20%,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

面对这一态势,传统刑法在罪名设置、行为界定、证据认定等方面暴露出明显滞后性。例如,早期刑法仅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入罪,难以覆盖数据窃取、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新型犯罪;刑罚配置上也存在量刑偏轻、罚金数额偏低等问题,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因此,通过刑法修正案及时回应网络犯罪新态势,成为完善我国网络治理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刑法修正案对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

自《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网络犯罪专门条款以来,后续多个修正案持续扩充相关罪名,初步构建起覆盖网络犯罪全链条的罪名体系。

扩大犯罪对象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入罪,突破了传统“破坏”型犯罪的局限。《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等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实现了从“直接实行犯”到“帮助犯”“不作为犯”的全链条打击。

明确行为方式边界

针对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高发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等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规制范围;同时,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成罪,有效解决了共犯认定难题。

提升刑罚配置力度

多个修正案普遍提高了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例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最高刑期从三年提升至七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档,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普遍增设罚金刑,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规则,显著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

刑法修正案规制网络犯罪的适用困境

尽管刑法修正案不断完善网络犯罪规制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适用困境:

罪名竞合与边界模糊

网络犯罪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等,实践中对罪数认定、法条竞合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例如,行为人通过钓鱼网站窃取用户银行卡信息并转账获利,究竟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罪,还是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主观明知认定困难

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网络帮助行为往往具有“技术中立”外观,行为人多以“不知情”辩解。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通过“推定明知”方式解决,但推定标准尚不统一,易引发争议。

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缺失

网络犯罪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具有易篡改、易灭失、跨境存储等特点。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证据种类,但对其取证程序、鉴真标准、完整性校验等缺乏细化规定,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瑕疵无法定罪。例如,服务器位于境外的网络诈骗案件,如何合法提取电子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成为制约打击效果的瓶颈。

跨境管辖与协作障碍

网络犯罪具有天然的跨境性,但各国法律差异、司法协助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侦查取证、嫌疑人引渡、赃款追缴等环节困难重重。如近年来频发的“杀猪盘”诈骗案件,犯罪团伙多盘踞在东南亚国家,境内仅负责“引流”“洗钱”环节,难以全链条打击。

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

细化罪名适用标准

建议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区分标准、竞合处理规则。例如,可规定“非法获取数据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明知”的认定,可通过列举“交易方式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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