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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考主观题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刑法》

2024年12月,甲(30岁,无业)因赌博欠下高额债务,预谋盗窃某市郊区某电子元件仓库的精密仪器。甲找到好友乙(28岁,货车司机)帮忙,称“仓库守夜的老头腿脚不好,你在外面帮我望风,事成后分你两万”,乙同意。12月10日23时许,甲携带撬棍、编织袋潜入仓库,乙在仓库外50米处的路口望风。甲正在搬运价值约20万元的精密仪器时,仓库值班员丁(45岁)巡逻至此,发现异常后欲用对讲机报警。甲为阻止丁,持撬棍朝丁头部连续击打数下,丁当场昏迷(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乙听到仓库内传来异响,走近查看时透过窗户看到甲击打丁的过程,但未进入仓库,仍继续在路口观察是否有车辆经过。甲将仪器搬至乙驾驶的货车后,二人逃离现场。

次日,甲联系发小丙(35岁,个体工商户),称“有点货需要暂时存你仓库,别问来源”,丙因知晓甲无正当职业,怀疑是赃物,但念及旧情仍同意,将仪器藏匿于自己经营的建材仓库。12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甲、乙行踪,在甲住处附近设卡抓捕。甲驾车途经卡点时,发现警察戊(29岁)持执法记录仪上前示意停车,为逃避抓捕,甲突然加速冲撞,致戊被撞倒在地(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甲弃车逃至山区。

12月15日,甲因无法忍受野外生存的艰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仓库、击打丁致其重伤,以及冲撞警察致戊轻伤的事实,但未提及丙藏匿赃物的情况。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为甲望风的行为,但辩称“我只知道帮忙偷东西,没想到他会打人”。丙被抓获后,除如实供述藏匿仪器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23年5月其在某超市盗窃现金5000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罪名认定、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等),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一、甲的刑事责任分析

1.罪名认定

(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仓库实施盗窃,被丁发现后,为阻止丁报警(属于“抗拒抓捕”的情形),当场使用撬棍击打丁头部致其重伤,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甲的行为已实际造成丁重伤,抢劫行为已既遂。

(2)甲冲撞警察致戊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甲在公安机关设卡抓捕时,明知戊正在执行职务,仍加速冲撞致其轻伤,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执行,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3)甲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甲的抢劫行为与妨害公务行为系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分别侵犯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无牵连或吸收关系,应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以抢劫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犯罪形态

甲的抢劫行为已完成财物的转移(将仪器搬至货车),且造成丁重伤,属抢劫罪既遂;妨害公务行为已实际造成戊轻伤,阻碍了公务执行,属既遂。

3.量刑情节

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盗窃、抢劫致人重伤、妨害公务),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甲虽未供述丙藏匿赃物的事实,但该事实属于他人犯罪,不影响其对自身罪行供述的“如实性”,自首仍成立。

二、乙的刑事责任分析

1.罪名认定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不构成抢劫罪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需满足“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乙与甲仅就盗窃仓库达成合意,主观上仅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对甲后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缺乏预见或放任的故意。乙虽看到甲击打丁,但未参与暴力行为,也未对甲的暴力行为提供帮助或强化其犯意,其望风行为仅服务于盗窃的实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乙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超出盗窃故意的暴力行为由其单独承担责任。

2.犯罪形态

乙参与的盗窃行为已完成财物转移(仪器被搬至货车),属盗窃罪既遂。

3.量刑情节

乙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望风),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从轻处罚。

三、丙的刑事责任分析

1.罪名认定

(1)丙藏匿仪器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丙虽未明确知悉仪器系抢劫所得,但根据甲“别问来源”的提示及甲无正当职业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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