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绑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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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绑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部分

绑架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绑架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如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同一绑架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绑架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绑架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绑架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绑架身故保险金和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挑衅而被绑架;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而被绑架;

(四)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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