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_52号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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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加强质量监督,严格质量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地方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区级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质量保证体系;

(四)质量控制措施;

(五)质量检验和试验;

(六)质量信息管理;

(七)质量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材料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招标投标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对工程完工后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第二十四条材料供应商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质量。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三)未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的;

(四)未对工程完工后进行质量验收的;

(五)提供不合格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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