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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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三)预防为主,强化过程控制;

(四)科学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四)组织设计交底,明确设计要求;

(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六)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

(七)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二)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三)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自检、互检,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

(五)参加设计交底,解答施工中提出的问题;

(六)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负责,确保设计变更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二)泄露勘察、设计成果;

(三)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四)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二)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四)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

(六)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擅自改变工程设计;

(四)隐瞒、谎报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合同要求,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监理;

(二)泄露监理资料;

(三)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预防为主,强化过程控制;

(四)科学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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