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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木集团模式争议:为何“类传销”特征未导致定性?

一、争议根源:模式中的“传销”特征实证

入门费与层级计酬的核心架构

金木集团经销商体系明确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会员等级,需缴纳5200元至数万元购买产品套餐获取资格,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的认定标准。其奖金制度包含“市场增长津贴”(2:1碰对计酬)和“市场领导津贴”(最高可拿3代团队提成),层级传播与团队计酬特征显著,与传销“拉人头获利”的核心逻辑高度重合。

产品虚假宣传的辅助手段

从2013年“双青胶囊”被宣称“改变基因、治疗疾病”(实际为普通食品,成本30元售价650元),到近年“俏美人墨玉粉”号称可调理25种疑难杂症、“吃药一年不如泡浴十天”,产品功效宣传均无科学依据及监管备案。这种“高价无效产品+虚假宣传”的组合,本质是为层级计酬模式提供“合理载体”,与传销中“道具商品”的作用一致。

历史涉传记录与监管警示

2013年未获直销牌照时,金木即通过“缴纳690元-69000元加盟费、发展5代团队拿80%提成”的模式运作,被《保健时报》等媒体曝光涉嫌非法传销。2021年灵鲲金融风险查询平台显示其被标记“有违规直销行为”,曝光次数达1299次,用户标签为“谨慎参与”,印证模式争议从未消解。

二、未被定性传销的关键原因解析

(一)合法牌照的“保护伞”效应

2015年11月,金木集团获得国家商务部直销牌照,成为其规避“传销”定性的核心依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存在监管边界:直销允许单层次销售与有限团队奖励,传销则禁止入门费、多层次计酬、拉人头。金木通过“牌照背书+制度微调”,将原有的“5代提成”压缩为“3代津贴”,并将“加盟费”包装为“产品套餐费”,使表面制度符合直销监管要求,给执法认定带来难度。

(二)监管执行中的“灰色地带”

取证难度大

金木集团采用“经销商自主宣传+公司兜底否认”的风险隔离模式:2013年涉传曝光时,总部称“系冒名行为”,子公司则辩解为“消费返利”;2021年经销商虚假宣传被罚时,企业仍以“个人行为”切割责任。这种分散式运作导致层级关系、资金流向难以溯源,需跨区域联合执法且耗时漫长。

处罚尺度的弹性空间

现有公开信息显示,金木及其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多被定性为“虚假宣传”“违规直销”,处罚以罚款(如经销商被罚1万元)、产品下架为主,尚未达到《禁止传销条例》中“没收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下罚款”的传销处罚标准。这与“未发现明确的组织化传销证据链”“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监管判断直接相关。

(三)企业公关与合规包装

资质与品牌背书

金木集团通过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AAA诚信企业”等称号,以及建设“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实体项目,塑造“正规企业”形象,弱化模式争议的负面影响。其海外布局(如韩国护肤品工厂、印尼燕窝基地)进一步强化“跨国集团”的合规观感。

奖金制度的模糊化设计

现行制度中,“市场领导津贴”设置“直接推荐5人以上”“每周满5碰”等附加条件,将层级计酬与“销售业绩”挂钩;“福利奖”以“笔记本电脑、轿车”替代现金分红,降低“金钱激励拉人头”的直观性,这种设计既保留传销核心诱因,又增加了法律界定的复杂性。

三、争议本质:直销与传销的模糊边界

金木集团的案例暴露了行业监管的核心难题:当企业拥有合法牌照,却通过“制度擦边+虚假宣传+经销商失控”实现类传销运作时,如何界定责任边界?其未被定性为传销,并非模式合规,而是现行监管体系下“证据门槛”“执法成本”“牌照保护”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反传防骗联盟指出,其运作已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变相传销”特征,但需更充分的证据链支撑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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