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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讼时效(一)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的含义。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

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

(1)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

和消灭时效:

①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

的规定。

②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

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

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

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

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

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

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

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

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

1、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

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

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2、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

权利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

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

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

权。

1

(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

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

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

(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

权利被侵害或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

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是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

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

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最高人

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

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

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

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

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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