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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合法有效

的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

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时起

二十四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

赔额后,按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

单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

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

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

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

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医生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

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车费);

(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四)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每一个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

第八条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指单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与保险费支付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

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救护车费用清单及票据原件;

(四)医院出具的能证明出险原因的病历资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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