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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且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因该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保险人将从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且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因该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

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

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主保险合同对责任免除的相关约定仍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下列期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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