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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疾病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

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应为出生满30天(含第30天)至75

周岁(含75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以下简称“特定并发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

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续保本合同的无等待期。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并发症(无论一种

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并发

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并发症的定义以本合同释义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并发症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双目失明及足部截肢;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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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

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犹豫期

第十条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

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

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

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续保

第十二条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

请,保险人审核同意接受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后,续保合同生效,续保合同具体的

生效日以保险人另行签发的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则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申请。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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