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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全真模拟测试带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

2023年5月,甲(30岁)因赌博欠债50万元,遂与乙(28岁)共谋抢劫某金店。两人提前踩点,准备了仿真枪、头套、背包等工具,并约定“只劫财物,不伤性命”。5月15日晚8时许,金店即将打烊,甲、乙戴头套持仿真枪闯入,甲用枪指着店员丙(女,25岁)喝令“不许动”,乙则将柜台内价值80万元的黄金首饰装入背包。过程中,丙突然冲向店门欲呼救,乙为阻止其逃跑,持仿真枪击打丙头部,致其倒地昏迷(经鉴定为重伤)。甲见状喊“别打了,赶紧走”,但乙未理会,继续击打数下后逃离。两人逃至郊外废弃仓库分赃时,乙称“刚才可能把人打死了”,甲未置可否,仅催促乙“把枪和头套烧了,别留痕迹”。后丙因抢救及时未死亡,但留下严重脑损伤后遗症。

经侦查,警方在仓库内发现未完全烧毁的头套(留有甲的DNA),并通过监控锁定甲、乙。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事实,但辩称“乙打人超出我们的约定,我不应负责”;乙则称“仿真枪是玩具,没打算真伤人”,并提出“丙逃跑时我是正当防卫”。

问题:

1.甲、乙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说明理由。

2.乙击打丙致其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甲是否对此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3.甲催促乙烧毁作案工具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犯罪?说明理由。

4.乙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乙的抢劫行为构成既遂。根据《刑法》第2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既遂标准。本案中,乙已将价值80万元的黄金首饰装入背包,实际控制了财物,符合“取得财物”的既遂要件,故甲、乙的抢劫行为构成既遂。

2.乙击打丙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甲对此不承担责任。

-乙的行为定性: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乙作为共同犯罪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丙的反抗而实施暴力,直接导致丙重伤,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甲的责任:甲与乙共谋时明确约定“只劫财物,不伤性命”,乙的暴力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行过限)。甲在乙施暴时明确制止(“别打了,赶紧走”),表明其对乙的过限行为无放任或故意,故甲仅对基本抢劫行为负责,不对重伤结果承担责任。

3.甲催促乙烧毁作案工具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在抢劫既遂后,明知头套、仿真枪是证明抢劫犯罪的关键证据,仍催促乙烧毁,属于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且本案证据对定罪具有关键作用(头套留有甲的DNA),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需注意,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毁灭证据超出了抢劫行为本身的评价范围。

4.乙的“正当防卫”辩解不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丙冲向店门呼救的行为属于合法反抗,并非对乙的“不法侵害”;乙持仿真枪击打丙头部的行为是为压制反抗以完成抢劫,属于犯罪手段,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故乙的辩解不成立。

民法案例分析题

2022年3月,张某(卖方)与李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A市XX小区301室(建筑面积100㎡,登记在张某名下)以300万元出售给李某,李某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张某应于2022年6月1日前办理过户登记,余款200万元于过户后3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但张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拖延过户。

2022年5月,张某与B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301室抵押给B银行,借款200万元,并于5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得知后,于2022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B银行知悉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抵押权优先。

另查明:301室自2020年起由王某承租,租期至2024年12月,王某对张某出售房屋一事不知情;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实地查看房屋,不知晓租赁情况。

问题:

1.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B银行的抵押权是否有效?李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3.王某作为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权利如何救济?说明理由。

4.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某可主张哪些赔偿?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合同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李某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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