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合肥市员额法官遴选面试考题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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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合肥市员额法官遴选面试考题及答案

第一题:案例分析题(30分)

2023年5月,合肥某科技公司(甲方)与南京某电子厂(乙方)签订《芯片定制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方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甲方技术参数的定制芯片1000片。合同第5条约定:“若乙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预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需按已付款项的20%向乙方赔偿损失。”2024年11月,乙方因生产线设备故障导致生产停滞,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称“预计交付时间延迟至2025年3月”。甲方收到通知后未予回复,但于2024年12月15日以“乙方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300万元预付款,同时主张乙方支付90万元违约金(300万×30%)。乙方辩称:“设备故障属不可抗力,且延迟仅3个月,未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问题:

1.乙方主张的“设备故障属不可抗力”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请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分析。

3.若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调减?如何确定合理金额?

答案要点:

1.乙方“设备故障属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备故障通常属于生产经营中的常规风险,乙方作为专业电子厂,应当预见设备维护的必要性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备用设备、定期检修)。本案中乙方未举证证明设备故障系突发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首先,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通知延迟至2025年3月,原约定交付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已超过30日(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芯片为定制开发,具有特定用途(如甲方可能需按时向第三方交付产品),乙方延迟3个月可能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结合甲方举证的实际损失或合同目的具体内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亦可主张法定解除权。

3.违约金可能需要调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方实际损失主要为预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计算)及可能的可得利益损失(需举证)。若乙方主张违约金过高(30%即90万元),法院需审查实际损失。假设甲方未举证其他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约为300万×3.65%(2024年LPR)×1年≈10.95万元,约定的90万元远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参照实际损失的1.3倍(约14.24万元)调减。但若甲方能证明因乙方延迟导致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等其他损失,则需综合认定。

第二题:司法实务题(25分)

2024年,合肥市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上升42%,主要争议集中在“业主以房屋质量、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欠缴物业费及滞纳金”。经调研发现,此类纠纷中70%的业主未实际参与过业主委员会决策,60%的物业公司未按约定公示服务标准及收支明细。

问题:作为员额法官,你将如何通过审判工作推动此类纠纷的源头治理?请提出具体措施。

答案要点:

1.强化裁判规则指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业主以房屋质量拒交物业费”的争议,明确房屋质量问题属业主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一般不支持以此拒交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未尽协调义务的可酌情减免);

-对“未公示收支明细”的抗辩,依据《民法典》第943条,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违约,业主可主张减免部分物业费或要求补正,但不得以此完全拒交;

-对滞纳金(违约金),参照LPR的1.3倍确定合理上限,避免物业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业主责任。

2.推动“审调执”一体化,联动多元解纷:

-与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开展“物业纠纷巡回审判”,选择典型案件现场开庭并邀请业主、物业代表旁听,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普及法律知识;

-联合司法局、物业行业协会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引导双方在诉前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如物业公司承诺限期修复公共设施,业主分期补缴物业费);

-对经判决仍不履行的业主或物业公司,通过执行督促程序(如发送履行提示函、纳入信用监督)推动自动履行,减少执行环节矛盾。

3.延伸审判职能,推动行业规范治理:

-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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