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阜阳市检察官逐级遴选笔试题目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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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阜阳市检察官逐级遴选笔试题目及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题(共40分)

案例一(20分)

2024年8月,阜阳市颍州区居民张某(35岁)与邻居李某(42岁)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持铁锹击打张某背部,张某躲闪后捡起路边砖块反击,击中李某头部致其轻伤二级。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张某辩称自己系正当防卫,且李某先动手。

经查明:两人宅基地边界争议已持续3年,村委会曾多次调解未果;案发时李某情绪激动,铁锹击打力度较大(经鉴定,若击中可能造成重伤);张某反击时,李某仍持铁锹有继续攻击的动作;张某击中李某后立即停止反击,并拨打120救助。

问题: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若构成,需说明理由;若不构成,需指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具体要件。

案例二(20分)

2023年11月,阜阳市某建筑公司(甲公司)因与供应商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万元。颍泉区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甲公司名下仅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货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3月,甲公司股东王某(持股60%)将其持有的另一公司(丙公司)10%股权(评估价值200万元)以1元价格转让给其妻子陈某(非甲公司员工)。乙公司向颍泉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甲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经调查:王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转让股权未约定付款期限,陈某未实际支付对价;丙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800万元,10%股权对应收益权价值显著高于1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转移财产是为了不让法院执行”。

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及相关规定,分析检察机关应如何认定甲公司的行为性质?若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监督措施?

第二部分法律文书写作(30分)

2024年10月,阜阳市颍上县检察院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该县某镇政府负责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022年12月竣工并验收,但2024年9月现场勘查发现,该设施因未配套建设管网,长期闲置未使用,导致周边3个自然村生活污水直排河道,造成水体黑臭(经检测,氨氮、总磷指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经调取项目档案,施工设计图纸明确要求“同步建设配套管网”,镇政府在验收时未对管网建设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仅依据施工方提供的“管网已完工”书面说明即通过验收。

请以颍上县检察院名义,针对上述问题拟写一份检察建议书(需包含首部、案件来源、审查认定事实、存在问题、法律依据、建议内容等要素,格式规范,语言严谨)。

第三部分论述题(30分)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4年最高检提出“检察工作现代化”目标。结合阜阳市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围绕“数字检察如何赋能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这一主题,撰写一篇论述文(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结合具体场景,字数800字以上)。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参考答案(20分)

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具体分析如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李某持铁锹击打张某背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铁锹作为攻击性工具,结合其击打力度(可能造成重伤),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张某躲闪后捡起砖块反击,系针对李某的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措施。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防卫行为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某在击打后仍持铁锹有继续攻击的动作,侵害行为尚未结束,张某的反击符合防卫时间要件。

3.防卫限度未超过必要限度:李某的侵害行为可能造成重伤(工具、力度),张某反击致其轻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张某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

4.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张某反击后立即停止并救助李某,无报复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综上,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二参考答案(20分)

1.行为性质认定:甲公司股东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具体依据: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转让价格(1元)显著低于股权实际价值(200万元),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符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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