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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用人单位):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劳动者):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请求

1.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元的仲裁请求;

2.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XX,XXX元的仲裁请求;

3.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XX,XXX元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被答辩人入职时,我公司已明确告知其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及绩效考核标准,被答辩人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XXXX年XX月XX日,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撤销市场部经理职位,并与被答辩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经多次沟通,我公司提出将调整被答辩人至销售部担任高级销售专员,薪资待遇保持不变,但被答辩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任何岗位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被答辩人在任职期间多次未能完成既定工作目标,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其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已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我公司曾对其进行培训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答辩人仍无法胜任新岗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公司考勤记录显示,被答辩人在XXXX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不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况。我公司每年年初即制定年休假计划,并提前通知员工安排休假,被答辩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完成年休假。被答辩人主动放弃休假,是其个人行为,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我公司已足额支付被答辩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三、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被答辩人在职期间,我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被答辩人作为部门经理,属于公司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时间具有一定弹性,不适用加班工资计算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答辩人主张的加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考勤系统显示,被答辩人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中间有2小时午休时间,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7.5小时,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被答辩人作为部门负责人,经常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或外出应酬,其主张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

此外,被答辩人在职期间,我公司已按照其基本工资的120%支付了绩效奖金,该奖金已包含了对其额外工作的认可和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答辩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其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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