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交叉检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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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交叉检查实施细则

一、检查范围与对象

跨区域交叉检查范围覆盖省级行政区域内相邻或指定的3-5个地市(州),具体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包括:

1.地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2.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含重点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3.经前期数据分析、群众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高风险主体(如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环境敏感型项目单位等)。

二、检查内容与标准

检查内容以行业领域核心监管要求为基准,结合年度专项工作部署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政策落实情况

1.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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