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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出行不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

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

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出行时使用的保险单中载明的自用交通工具发生事故,

且进行送修,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出行不便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造成出

行不便的实际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出行不便日额给付出

行不便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本保险合同最高给付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欺诈、诈骗行为;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保险单中载明的自用交通工具在投保时已发生的事故;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保险单

中载明的自用交通工具。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精神损失;

(二)间接损失。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出行不便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的期间;

(四)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

保险金额与免赔天数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出行不便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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