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析及规避地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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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

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分析与

孙增荣电话站:Email:szr1123@126.com监察总队原总队长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讲师

主要内容一、新形势的标志二、问题的根源三、责任责任风险规避

一、新形势的标志

一、新形势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1、涉刑法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罪;谎报事故罪

2、入罪标准是什么?(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如何区分从重与从轻?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为此,《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为此,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6、“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

近年来,在一些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隐名持股人”的话题不断发酵。如何追究其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所谓“隐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针对这一情况,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7、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咋处理?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指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为此,《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

近年来,不乏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的案例,从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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