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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状

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市XX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某,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上述债权列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第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5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2018年,XX房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贵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XX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房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0日指定被告XX市XX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宜。

二、债权形成事实

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材公司)与第三人XX房产公司自2016年开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建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6-XX-001),原告向第三人供应各类建筑材料。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第三人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5,000,000元。

2019年1月5日,双方就债务清达成《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协议约定:

1.确认第三人欠原告货款本金15,000,000元;

2.第三人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债务;

3.若逾期未还,第三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然而,第三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0年3月15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XX民初1234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于2020年5月20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该案随即中止审理。

三、破产债权申报及异议情况

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债权金额为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7月10日利息为1,125,000元)。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债权申报材料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申报材料。

2020年9月20日,破产管理人向原告送达《债权异议通知书》,称:经审核,贵公司申报的债权因缺乏有效担保,且第三人在破产申请前已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故不予确认。原告对此异议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异议答复书》,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破产管理人仍坚持不予确认。

2020年11月15日,破产管理人编制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中,未包含原告申报的债权。原告多次与破产管理人沟通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证据目录

1.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2.证据二:《建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6-XX-001),证明原、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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