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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两税法的数额与实施机制

中唐大历十四年(779年),长安城的朱门深院里,新即位的唐德宗正对着堆积如山的奏报发愁。安史之乱虽已平息十余年,但河北藩镇割据、关中兵祸不断,国库空虚到连京官的俸禄都发不出。这时,宰相杨炎捧着一卷《请行两税法奏》跪伏阶前,说出那句影响中国赋税史千年的话:“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从此,延续了近三百年的租庸调制退出历史舞台,两税法作为全新的赋税体系登上了唐帝国的财政舞台。

一、两税法诞生的背景:从租庸调到税制崩溃的阵痛

要理解两税法的数额设计与实施机制,必须先回到它诞生的历史现场。初唐的租庸调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核心是“以丁为本”——每丁授田百亩,每年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服庸役二十日(可纳绢代役)。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制度,在土地分配相对均衡、人口流动较少的贞观、开元年间运行良好,支撑起了盛唐的繁华。

但到了高宗、武周时期,均田制的根基开始动摇。官僚贵族的“籍外占田”、富商大贾的土地兼并、战乱导致的人口逃亡,使得“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旧唐书·杨炎传》)。特别是安史之乱后,黄河流域“人烟断绝,千里萧条”,大量农民成为“浮客”(无户籍流动人口),地方官府却仍按旧籍征收租庸调,出现“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陆宣公奏议》)的荒诞局面。

德宗即位前一年(778年),长安米价涨到每斗千钱,禁军士兵在街头喊饿,地方节度使却以“军资”为名截留赋税。旧税制的崩溃已不是渐进式衰变,而是系统性坍塌。杨炎在奏疏中痛陈:“租庸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遂使赋役之法,渐不如初。”(《唐会要·租税》)这种背景下,两税法的出台既是财政危机的应急之策,更是税制逻辑的根本转型。

二、两税法的数额设计:从“以丁为本”到“以资为宗”的突破

2.1核心理念:量出制入与资产定税

两税法的最大创新在于征税原则的转变。此前的租庸调是“量入为出”,即根据传统税额确定支出;两税法则明确“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旧唐书·杨炎传》),先计算国家一年所需财政支出总额,再摊派到各州府,最终落实到纳税人头上。这种“量出制入”的原则,在中国财政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体现了对现实财政需求的直接回应。

征税对象上,两税法打破了“主户”(土著户)与“客户”(外来户)的界限,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唐会要·租税》),所有现居人口都要登记纳税;征税标准从“丁身”转向“资产”,即“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同上)。这里的“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还涵盖房屋、牲畜、店铺、粮食等动产与不动产,评估时“据其财产多少,以定差等”(《通典·食货典》)。

2.2具体数额:户税与地税的双重架构

两税法的税额由户税和地税两部分构成,二者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

户税:按资产划分户等,全国统一分为九等。《通典》记载,天宝年间户税“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虽然两税法实施时具体数额可能调整,但九等户的框架未变。需要注意的是,户税名义上按资产评定,但实际操作中土地是最主要的资产,因此户税本质上是“资产税”的土地化体现。

地税:以田亩为征收依据,最初是“亩税三升”(《唐会要·租税》),后因军费增加调整为“上等田亩税一斗,下等田亩税五升”(《新唐书·食货志》)。地税的征收基础是“见佃田亩”,即实际耕种的土地,这与租庸调时期按“授田”征税不同,更贴合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两税法的总额是“量出制入”确定的。例如建中元年(780年)首次推行时,中央统计全国“两税元额”为钱3000余万贯、米麦1600余万石(《资治通鉴》卷226)。这个总额先分配到各道,各道再分配到各州,各州按户等、田亩将税额分摊到每户。因此,不同地区的实际税率可能因财政需求不同而有差异,比如关中因驻军多,税额往往高于江南。

2.3折纳与货币化:数额计算的复杂性

两税法规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折为杂物”(《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即税额以货币(钱)为计算单位,实际缴纳时可折成绢、布、粮等实物。这种“以钱计价,折物缴纳”的方式,本意是方便纳税人根据实际物产缴税,但在执行中却衍生出复杂的“折纳”问题。

例如,建中初年钱贵物贱,一匹绢值3200文;贞元年间(785-805年)钱重物轻,同样一匹绢仅值1600文(《新唐书·食货志》)。假设某户应缴户税3200文,建中初纳绢1匹即可,贞元时却需纳绢2匹。这种“钱重物轻”的现象,导致纳税人实际负担翻倍,成为两税法备受诟病的弊端之一。

三、两税法的实施机制:从中央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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