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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东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及答案

考试时间:______分钟总分:______分姓名:______

一、简答下列问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2.简述物权的排他性及其法律表现。

3.简述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区别。

4.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5.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

二、论述下列问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原则。

2.论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基本义务与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三、案例分析(共30分)

案情:甲因工作需要购买一辆汽车,遂向乙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出购买某品牌轿车的要约,约定车辆型号、价格、交车时间及地点等。乙公司收到要约后,以同品牌另一型号车库存不足为由,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提出以更高价格出售该另一型号轿车,并缩短交车时间。甲收到乙公司的新要约后,认为其与原要约差异较大,遂于次日向乙公司发出函件,明确表示不接受乙公司的新要约,但愿意就原要约车型和价格进行协商。乙公司收到甲的函件后,认为甲的表示构成承诺,遂将该车交付给甲,甲也实际接受了该车辆并支付了部分价款。后经查,乙公司原库存中确实有甲原要约的车型。

问题:请分析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若存在,是哪个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若不存在,请说明理由。

试卷答案

一、简答下列问题(每题10分,共50分)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析:此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分析思路应围绕《民法典》第143条展开,明确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合法性(非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构成要素。

2.物权的排他性,又称物权的绝对性或对世性,是指物权人依法对其享有的物权所支配的标的物,可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属性。其法律表现主要包括:

(1)物权人独占性地享受物权的利益,他人不得非法剥夺;

(2)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行使物权,如排除他人的侵害或利用;

(3)物权人有权就标的物进行处分,该处分效力及于全体权利人,并可能改变物权的归属。

解析:此题考查物权的排他性。分析思路应先定义排他性的内涵(绝对性、对世性),然后重点阐述其具体表现,即对物权的利益享受的独占性、对他人干涉的排除权以及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能及其效力。

3.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发出主体不同:要约由要约人发出,承诺由受要约人发出;

(3)效力不同: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撤回或撤销的限制),承诺在发出后生效,使合同成立;

(4)内容不同:要约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除非要约表明允许承诺人变更或经受要约人说明理由后要约人同意)。

解析:此题考查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分析思路应从定义入手,对比两者在性质、发出主体、法律效力及内容要求上的核心差异,这是《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的基础知识点。

4.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同意或批准;

(3)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保护被监护人不受侵害;

(6)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得利用监护职责从事不正当活动。

解析:此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分析思路应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全面列举监护人的主要法定义务,并强调其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核心宗旨和依法履职的要求。

5.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受法律保护,不与他人的人格尊严受侵害相容的人格权。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尊严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安全的人格权;

(3)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生理功能正常、心理状态良好的人格权;

(4)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

(5)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人格权;

(6)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

(7)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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