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制度(试行)(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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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造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查和评定;

(四)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投诉;

(六)其他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工程造价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定额;

(二)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遵循市场规律,体现公平竞争。

第七条工程造价编制程序:

(一)收集和整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确定工程量清单价格;

(四)编制工程造价预算;

(五)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第八条工程造价审核程序:

(一)对工程造价编制依据进行审核;

(二)对工程造价编制程序进行审核;

(三)对工程造价预算进行审核;

(四)对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核;

(五)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

(一)资质审查和登记;

(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监督检查;

(四)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第五章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争议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

(二)公平公正;

(三)公开透明;

(四)高效便捷。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三)申请仲裁;

(四)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核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结算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科学合理,公正公平;

(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

(四)服务至上,提高效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建立健全造价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造价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审核、结算工程造价;

(四)参与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

(五)开展造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六)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编制

第八条工程造价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

(二)确定工程量;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

(四)确定计价依据;

(五)编制工程预算;

(六)编制工程结算。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编制;

(二)准确、完整、清晰;

(三)便于计价和结算。

第十条工程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工程量清单和计价依据;

(二)合理确定各项费用;

(三)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第四章工程造价审核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核工程量清单;

(二)审核工程预算;

(三)审核工程结算;

(四)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核,客观公正;

(二)严格审查,确保准确;

(三)及时反馈,提高效率。

第五章工程造价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结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收集和整理结算资料;

(二)核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三)编制结算书;

(四)审核结算书;

(五)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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