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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格持证上岗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及其他形式用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合格持证上岗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合格持证上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持证上岗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持证上岗制度的制定、修订与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相关岗位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资格档案;对无证上岗、持无效证上岗等行为进行查处。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持证要求纳入岗位说明书和招聘条件;在人员录用、调配时,核查相关岗位人员的持证情况;协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新员工及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

3.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日常管理,确保所属员工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持证;及时上报本部门人员证书变更、复审等信息;组织本部门内部的岗位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第三章持证上岗范围与要求

第六条持证上岗范围

凡从事以下作业或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关键岗位人员;

4.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本单位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持证上岗的岗位。

第七条证书要求

1.证书必须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

2.证书类别、作业项目必须与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相符。

3.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证书,上岗作业时应按规定出示或佩戴。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培训组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持证上岗需求,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2.特种作业人员等需取得国家统一证书的培训,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3.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的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岗位风险辨识与控制方法等。培训教材应选用正规出版物或自编的符合规范的材料。

第十条考核评估

1.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根据岗位特点确定)。

2.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或推荐参加外部取证。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训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或调整至无需持证的岗位。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证书申领与复审

1.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所在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外部培训考核,获取相应证书。

2.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所在部门应提前组织其参加复审或换证培训考核,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证书变更与备案

1.从业人员岗位发生变动,需相应调整持证种类或项目的,应及时参加新岗位的培训考核,取得新证书。

2.所有从业人员的持证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录入档案,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证书遗失与补办

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按发证机构要求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日常监督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日常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1.对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失效仍上岗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作业,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对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本部门出现无证上岗、持无效证上岗等情况的部门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3.对在证书管理、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激励机制

对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在安全培训考核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档案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为每位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安全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记录、考核成绩单、证书复印件、复审记录等。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

档案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期限不少于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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