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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互联网医疗管理制度(3篇)

2025年互联网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2025年互联网医疗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制度所称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形式。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正、便民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先,注重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第五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相应条件。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

(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开展范围、服务内容、技术方案、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建设等;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开展互联网医院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开展范围、服务内容、技术方案、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建设等;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设置人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八)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九)与建立医患关系的实体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十)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管理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范、信息安全、职业道德等。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互联网医疗服务病历。病历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互联网医疗服务技术档案,记录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执业情况等信息。技术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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