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际贸易税收协议合同协议.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25年国际贸易税收协议合同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缔约方在[签署地点]于[签署日期]签署:

缔约方:

[缔约方A全称]

[缔约方B全称]

[缔约方C全称]

(以下单独称为“缔约方”或“每一缔约方”,collectively称为“缔约方”)

第一条定义与术语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税收协定”系指缔约方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收欺诈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常设机构”系指企业为了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该固定营业场所可以是工厂、商店、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场所,但不能是临时性的。

“跨国所得”系指来源于一个缔约国但由另一缔约国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实体取得的所得。

“关联企业”系指在资金、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预提所得税”系指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境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在支付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实质性经济活动所在地”系指企业进行核心经济活动的实际地点,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员工、资产、客户等因素确定。

“数字服务”系指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下列服务:(i)在线广告服务;(ii)在线市场平台的收入,该等收入主要来源于向该等市场平台上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或商品所获得的佣金、服务费或订阅费;(iii)在线流媒体服务;以及(iv)向用户或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或使其能够使用应用程序(application)或其他数字工具,并主要基于用户数量或应用程序使用量收取收入的服务。

“大型跨国企业”系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跨国企业:(i)全球年营业额不低于[具体金额];且(ii)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至少[具体数量]个关联企业。

“税收居民”系指根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实体。

“有害税收实践”系指那些旨在规避税收、不公平地减少税收负担或损害其他缔约国税收利益的做法或措施。

第二条目标与宗旨

本协议的目标是:

(a)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b)减少跨境交易中的税收壁垒和双重征税;

(c)为跨国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

(d)加强缔约方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有效打击税收逃避和税收欺诈;

(e)应对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带来的税收挑战;

(f)促进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公平和有效性。

第三条税收管辖权

1.营业利润:每一缔约方有权对在其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营业利润征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通过在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实际产生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对于大型跨国企业,其全球营业利润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i)确定该企业的全球利润,并按其整体经济活动所在地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ii)分配给每一缔约方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境内征税。

具体的利润分配公式和计算方法由缔约方协商确定,并应考虑企业的经济实质、所有权和控制权、资产所在地、员工所在地、客户所在地等因素。

2.数字服务所得:每一缔约方对数字服务所得拥有征税权,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i)如果数字服务提供者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与该数字服务所得有实际联系,则该缔约国可以对该所得征税。

(ii)如果数字服务提供者在缔约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但该缔约国认为该数字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有显著的数字服务活动,则该缔约国可以对归属于该等活动的所得征税。所得的归属应考虑数字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数据中心所在地等因素。

3.金融服务: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跨境业务产生的所得,每一缔约方可以根据该等所得的性质和产生地行使征税权,但应避免双重征税。具体规则由缔约方另行协商确定。

4.无形资产: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跨境使用所取得的所得,每一缔约方可以对取得所得的企业或个人行使征税权,征税权根据所得的性质和产生地确定。

5.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每一缔约方对跨境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所得拥有征税权,但支付方所在缔约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如满足税收协定规定)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不低于[具体最低税率]%。非居民收款人可以通过税收协定或国内法获得税收抵免。

6.其他所得:对其他类型的跨国所得,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所得的性质和产生地确定其征税权,并避免双重征税。

第四条避免双重征税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2.如果一项所得同时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在两个或多个缔约方征税的条件,每一缔约方应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缔约国对该项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中,通过税收抵免的方式获得相当于在另一缔约国已缴纳税款的抵免,但抵免后的税负不应低于该所得在该缔

文档评论(0)

153****80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