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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合同纠纷大全(19篇)
原告: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
份证:某某暂居住某某,手(机:某某)。
被告:,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某某。系
原告之母。
被告:,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某某,现某某。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原告房屋,
由原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
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
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原
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
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23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
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
提起诉讼。)o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己交讨了
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
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
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
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
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
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法律、行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
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
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
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
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
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
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
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
动产的法律、行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
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
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
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
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
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口对《关
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
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
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
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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