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秋季校园招聘笔试备考题库(浓缩500题)带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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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秋季校园招聘笔试备考题库(浓缩500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400题)

1、在起草这份公文前,撰写人应先明确发文的()。

A.紧急程度

B.材料和结构

C.政策法规

D.目的和主题

【答案】:D

【解析】起草公文时,明确发文目的和主题是首要任务。只有清楚了为什么发文以及要表达的核心内容,才能围绕其去收集材料、构建结构,确定紧急程度,遵循政策法规。若不明确目的和主题,后续的材料收集、结构安排、紧急程度确定以及政策法规遵循都将失去方向。所以在起草该份公文之前,撰写人应首先弄清发文的目的和主题。

2、()是重要行政公文办毕处置的必要程序。(该内容本身符合改写要求,可不做改动)

A.清退

B.销毁

C.暂存

D.立卷、归档

【答案】:D

【解析】重要行政公文办毕处置是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其必要程序是为了保证公文信息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便于日后的查找和利用。清退是指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它只是对特定公文处理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公文都需要清退,所以不是办毕处置的必要程序。销毁是对失去保存价值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销毁的公文进行处理的方式,同样不是所有公文都要销毁,不能作为办毕处置的必要程序。暂存是指暂时留存保管一部分具有较高查考价值的重份公文(一份已立卷归档)和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应予销毁的公文,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理手段,也不是必要程序。立卷是将办理完毕并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公文,依其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一定规律组合成为保管单位——案卷的工作过程。归档是指文书部门将办理完毕且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立卷、归档能够使公文得以有序保存和管理,是重要行政公文办毕处置的必要程序,通过这一程序可以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利用。所以答案是立卷、归档。

3、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核心是()。

A.行政决策

B.行政绩效

C.行政职能

D.行政方法

【答案】:C

【解析】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与核心。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和活动都离不开行政决策,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行政绩效是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目标和成果体现,反映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但并非其核心;行政职能是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不是实质和核心;行政方法是达成行政目标的手段和措施,为行政决策的实施服务。所以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和核心是行政决策。

4、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

A.某书城规定“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B.某商家销售合同中载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C.某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D.顾客购买50元商品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各选项内容逐一进行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这种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一定情况下退换商品的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内容无效,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声明,使得商家在合同解释上拥有绝对的主导权,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公平解释权,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无效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给顾客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综上,答案是“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一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5、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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