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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肖像权保护

“孩子的照片被学校擅自用于招生宣传,算侵权吗?”“网红博主未经同意拍摄并发布未成年人视频,该如何维权?”随着拍照设备普及与网络传播便捷化,青少年肖像被随意使用、传播的情况日益增多。我国《民法典》明确将肖像权列为公民基本人格权,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强调“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但由于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监护人认知不足,肖像权被侵害后往往难以有效维权。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青少年肖像权保护的核心逻辑,提供可操作的防护与维权方法。

先明确:青少年肖像权的法律边界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青少年虽为未成年人,但肖像权与成年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核心权利可概括为“三大权能+特殊保护”。

青少年肖像权的三大核心权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青少年肖像权包含以下不可侵犯的权能:

肖像制作权:未经监护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拍摄、绘画青少年肖像(如校外机构在校园外偷拍学生用于广告);

肖像使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青少年肖像(如用于宣传、商业活动),必须经监护人书面或口头同意,且不得超出同意范围(如同意用于校内板报,却被用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

肖像维护权:青少年肖像不受丑化、污损,未经同意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修改肖像(如将学生照片P成搞笑表情包传播,或用于低俗视频封面)。

典型案例:江苏某小学将学生运动会照片印在学校对外宣传的日历上,部分家长以“未获同意”起诉,法院判定学校侵犯肖像权,需停止使用并公开道歉——即使是学校,非教学目的使用学生肖像也需经监护人同意。

青少年肖像权的特殊保护原则

由于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法律对其肖像权的保护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两点:

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肖像权的同意、维权等均由监护人代理;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重要的肖像使用(如商业代言、广告拍摄)仍需监护人同意,仅小额、轻微的使用(如同学间分享照片)可自行决定;

“利益关联”优先原则:即使未经同意,若使用行为完全为保护青少年利益(如失踪儿童寻人启事、校园安全监控录像),或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如新闻报道中拍摄到的学生画面),不视为侵权,但需避免过度曝光隐私(如寻人启事中不泄露学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风险预警:青少年肖像权易被侵害的4类场景

结合近年来的案例,青少年肖像权侵权主要集中在校园、网络、商业活动及社交场景,每类场景的侵权形式与危害各不相同。

校园场景:“看似合理”的侵权高发区

学校、老师因管理或教学需求,容易忽视肖像权边界,常见侵权行为包括:

教学外用途使用:将学生照片用于学校招生手册、对外宣传视频、校园周边商品(如印有学生头像的校服、文具),未获监护人同意;

公开公示不当:在校园公告栏张贴学生违纪照片、考试排名照片(含面部清晰肖像),或在家长会、公开课上公开播放学生私人视频(如家庭活动录像);

随意提供肖像:未经监护人同意,将学生照片、视频提供给校外机构(如教育局检查、培训机构合作),或允许媒体随意拍摄校园活动中的学生。

这类侵权往往因“学校权威”被忽视,但本质已违反肖像权规定——即使是教学相关,若涉及学生肖像的公开传播,仍需尊重监护人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网络场景:传播快、危害广的“重灾区”

网络的匿名性与传播性,让青少年肖像权侵权更难管控,主要形式有:

短视频平台侵权:网红、博主在公园、学校周边偷拍未成年人,制作成“萌娃日常”“校园趣事”视频发布,获取流量收益;或截取学生在网课、直播中的画面,二次创作后传播(如剪辑成搞笑片段);

社交平台滥用:同学、网友未经同意,将青少年照片、视频发至朋友圈、微信群、微博,甚至用于网络投票、“颜值排名”等活动,导致肖像泄露;

恶意加工传播:将学生照片P成丑化形象(如添加夸张特效、配低俗文字),或用于虚假信息(如伪造学生“不良行为”图片造谣),造成名誉与肖像双重侵害。

例如河南某博主在幼儿园外偷拍孩子玩耍视频,发布至抖音获百万播放量,家长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定博主侵犯肖像权,需删除视频、赔偿精神损失——即使未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同意拍摄并公开未成年人肖像也属侵权。

商业场景:“利益驱动”的侵权行为

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常利用青少年肖像的“亲和力”,未经同意用于商业活动,常见形式包括:

培训机构宣传:校外辅导班、兴趣班在海报、传单、线上广告中使用学生照片,标注“XX学员成绩提升案例”,未获监护人授权;

商品代言推广:儿童玩具、食品、服装等商家,在未签订代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学生照片或视频进行产品宣传(如将顾客孩子的试穿照片发至电商详情页);

商业活动拍摄:商场、游乐场、展会等在促销活动中拍摄未成年人照片,用于后续活动宣传(如“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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