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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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检验、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

第二章工程设计质量管理

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满足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任务。

第九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向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意图、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检验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制度,对施工过程、施工质量进行记录。

第四章工程监理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监理报告。

第五章工程验收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完成;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三)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

(四)工程档案齐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章质量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设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施工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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