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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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二)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制度:

(一)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四)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法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质量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测单位应当对其检测质量负责,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验收单位应当对其验收质量负责,确保验收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确保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和施工质量;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测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验收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验收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科学、严谨、准确;

(三)及时、高效、便捷。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检测经验和技能;

(四)具备检测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依据等。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标准;

(二)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工程质量;

(三)及时高效,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质量;

(二)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

(三)工程质量;

(四)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受理,公正处理;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查明事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投诉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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