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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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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医疗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

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

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者非续保本附加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为等待期,等待期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续保本附加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的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主险合同释义部分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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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及“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

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

纳保险费。

犹豫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一致。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经济损失,保险人将退还保单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续保

第十条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

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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