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法律问题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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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包括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嘱方式

设立居住权。对于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用了六个条文进行规范,对于遗嘱方

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指引式立法,因此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如何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六个条文,是理论界需要研究、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遗嘱方式设

立居住权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论证了遗嘱方式设立居

住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则。通过对遗嘱与合

同方式设立居住权进行比较,二者最大的差异存在于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及登记的

问题。

在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现状进行分析时,发现居住权遗嘱设立的前提是遗嘱有

效,进而对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分析,发现遗嘱的形式要件中的口头遗嘱与录音录像遗

嘱的设立属于非书面形式,如果立遗嘱人采取此两种遗嘱情形设立居住权,是否会因不

符合书面形式而阻却居住权的设立。《民法典》采用书面形式的立法目的可以认为有利

于证据的保存,但从内容上看,法条规定的“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属于倡导性条

款,应当对其进行分情况讨论。立遗嘱人一般会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因此时情况存在紧迫性,不应因没有书面形式的遗嘱而否认居住权的设立,故可以允许

通过口头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因为口头遗嘱不具备书面形式,应当给予形式要件的

补正空间,如有其他继承人出具的承认立遗嘱人口头遗嘱效力的书面文件,或者持有人

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书,在具有补正材料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对口头遗嘱设立的

居住权进行登记。同时也应当规定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消失后还是应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遗嘱,否则口头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无效。此外,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采取的是登记

生效主义,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是适用合同编还是继承编的规定值得探讨。根据继承

编的物权变动规则,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归属在用益物

权项下,自然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居住权。此时登记不是居住权设立的条件,

但是起到了强化物权、公示公信的功能。

本文使用法信对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纠纷案例进行限定关键词检索,通过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对居住权的认

定不一,支持事项中既有判决支持享有居住权并协助办理登记,又有仅对居住权进行支

持,是否协助办理登记未进行评价。对于《民法典》实施前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可以适用《民法典》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

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

法典的规定。因居住权的设立并不影响继承人对案涉房屋的继承,不存在明显减损继承

人权益或者增加继承人义务的情况,可以确认居住人根据立遗嘱人的遗嘱享有居住权。

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除对是否享有居住权进行判决外,应对是否进行协助登记

进行评价,或者不对其评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判决享有居住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第二,遗嘱生效要件影响设立居住权问题,要明晰不同遗嘱方式下居住权的生效条件;

第三,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登记问题,应当完善居住权的登记制度,包括明确登记义务

主体,完善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制度、特殊要求,建立非完整性居住权制度。

关键词:遗嘱继承;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登记;参照适用

Abstract

KeyWords:Testamentarysuccession;Establishmentofresidenceright;Residence

registration;Applicablebyreference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I

1绪论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1

1.1.1研究背景1

1.1.2研究意义2

1.2文献综述3

1.2.1国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研究现状3

1.2.2国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研究现状7

1.3研究内容和方法9

1.3.1研究内容9

1.3.2研究方法10

1.4本文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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