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docxVIP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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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背景:过去,非煤矿山业主(发包单位)常将工程外包给施工单位后便撒手不管,而施工单位可能因资质、管理、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最终责任划分不清。外包工程已成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和“重灾区”。

核心目标:压实发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斩断“以包代管”的根源,同时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建立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核心责任划分:谁是责任主体?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办法》确立的责任体系,可以通过下图把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核心责任关系:

上图清晰地展示了《办法》构建的“发包单位全面负责、承包单位直接负责”的责任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解读双方的详细职责:

一、发包单位(甲方)——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办法》最大的转变就是明确并强化了发包单位“主人翁”式的、不可推卸的安全主体责任,即使工程已外包。

源头把关责任(第9条):

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该协议是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统一管理责任(第10、11、12条):

必须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企业的统一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向承包单位进行完整的技术交底,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设备、图纸等资料。

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各项工作(如教育培训、隐患排查)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

投入与保障责任:

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

应急处置责任(第21条):

必须组织制定并演练本矿山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承包单位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按规定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二、承包单位(乙方)——承担施工现场“直接责任”

现场管理责任: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全面的责任。

服从管理责任:必须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

投入与保障责任:必须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设施投入。

员工培训责任: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关键禁令与“红线”

《办法》明确规定了多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违者将面临严厉处罚。

对象

严禁行为(红线)

法规依据

发包单位

1.?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2.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或许可证的单位;

3.将采掘工程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即“违法分包”);

4.?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

第7、9条

承包单位

1.?转包其承包的工程;

2.?分包其承包的工程(除法规特殊规定);

3.允许他人挂靠资质承揽工程;

4.项目部负责人擅自脱岗。

第8、18条

??对企业与监管的实践启示

对发包单位而言:

转变观念:外包不等于责任外包。必须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实施严格的准入、过程监督和退出机制。

完善制度:修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外包单位的管理流程、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

强化监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

对承包单位而言:

合规经营:确保资质合法有效,坚决不参与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主动融入: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安全会议和演练。

管好现场:配齐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在岗履职。

对安全监管机构而言:

执法重点:检查时,必须将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的管理情况作为必查项。重点查资质、查协议、查交底记录、查检查台账、查费用提取和使用。

责任追究:发生事故后,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直接责任,也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某铁矿将掘进工程外包给某施工队。发包方未进行技术交底,也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队在未知区域冒险作业,发生透水事故。最终处理:施工队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铁矿的业主(发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因?“以包代管”、未履行统一管理职责?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处以高额罚款。

风险提示:《办法》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发包单位企图通过一纸合同“甩锅”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任何一方触碰法律“红线”,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总结:《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部针对性极强、责任划分极其明确的部门规章。它通过制度设计,强制要求发包单位真正担负起矿山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从而构建起一道坚实的外包工程安全防火墙。对于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和外包施工队伍而言,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该《办法》,是保障安全生产、规避法律风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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