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高考政治《法律与生活》补充知识点——我国的“公检法司安”机关.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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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高考政治《法律与生活》补充知识点—

—我国的“公检法司安”机关

一般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公”指公

安机关,“检”指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指审判机关(人民

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机关,“安”指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

司安”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不同职责。

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

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由于各机关的性质和产生方式不同,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大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则体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当中。

(一)人民法院

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

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

它监督。

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者特定案件

的实际需要设置。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

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

(3)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

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

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

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

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

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

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

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

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分别行使。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

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

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

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

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

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

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权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

行解释。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

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

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

受它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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