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疫苗接种机构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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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附加医务人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地区)疫苗接种机构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上海地区)疫苗接种机构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

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

处,以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在保险期限内首次

提出赔偿请求,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一)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由于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者

方的故意伤害,因此发生人身损害;

(二)由于工作原因首次确诊罹患甲类、乙类法定的传染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

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

对因医患纠纷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工作原因罹患法定传染病且在180天内导致伤残

的,保险人依照下表确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计算赔偿金额。

项目伤害程度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一级伤残100%

(二)二级伤残90%

(三)三级伤残80%

(四)四级伤残70%

(五)五级伤残60%

(六)六级伤残50%

(七)七级伤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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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附加医务人员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八)八级伤残30%

(九)九级伤残20%

(十)十级伤残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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