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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1)供水设施安全检测
供水设施安全检测
第一条检测依据
1.1本部分条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协议约定,对供水设施的安全检测活动进行规范。
1.2检测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技术规范》(CJJ82)、《城镇供水水质检验标准》(CJ/T98)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3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条检测范围与对象
2.1检测范围应覆盖供水系统的所有关键设施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2.1.1水源地及其防护设施;
2.1.2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
2.1.3城市配水管网(含主干管、支管、庭院管、入户管等);
2.1.4供水厂(站)处理设施(含沉淀、过滤、消毒、制水等工艺环节);
2.1.5储水设施(含清水池、水箱等);
2.1.6泵站及加压设施;
2.1.7计量收费设施;
2.1.8自动化控制系统;
2.1.9二次供水设施;
2.1.10阀门、闸门等控制设备;
2.1.11检修井、管道接口等;
2.1.12水质检测实验室设备与能力;
2.1.13其他对供水安全运行构成影响的设施设备。
2.2检测对象包括设施的材质状况、结构完整性、运行参数、维护保养情况以及水质指标等。
第三条检测责任
3.1特许经营者是供水设施安全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协议项下供水设施的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检测工作符合本协议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3.2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制定详细的年度检测计划,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3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所有检测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检测计划与频次
4.1特许经营者应依据供水设施的实际状况、风险等级、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检测计划,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2检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水水质应按规定频次进行常规检测;
4.2.2关键处理工艺应定期进行运行参数检测和效果评估;
4.2.3输配水管网应根据管网老化程度、运行压力、漏损情况等因素,定期进行压力、流量、漏损检测和管道状况评估,老旧管网和重点区域应提高检测频次;
4.2.4储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清洗消毒和设施本体安全检查;
4.2.5泵站、加压设施应定期进行运行参数检测和维护保养评估;
4.2.6阀门、闸门等控制设备应定期进行功能检查和状态评估;
4.2.7其他设施的检测频次由特许经营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标准要求确定,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3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的设施,特许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检测程序。
第五条检测方法与标准
5.1检测方法应科学、规范、有效,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推荐的成熟检测技术。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如管道内窥检测、声学漏损检测、水质快速检测等。
5.2检测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于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执行。
5.3涉及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特许经营者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如CMA、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并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检测质量。
第六条检测结果与报告
6.1特许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对象、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数据分析、存在问题、评估结论及整改建议等。
6.2检测报告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6.2.1常规检测报告应按月度或季度报送;
6.2.2年度检测总结报告应在每年规定日期前报送;
6.2.3专项检测报告应检测完成后及时报送;
6.2.4发生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报送简要检测报告或情况说明。
6.3特许经营者应建立完整的检测记录档案,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查阅和抽查。
第七条隐患整改与监督
7.1对于检测发现的任何安全隐患,特许经营者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并按期完成整改。
7.2整改方案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整改完成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结果,并提交整改效果评估材料。
7.3政府主管部门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复核检测。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虚假整改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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