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地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院前医疗急救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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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地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地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院前医疗急救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地区)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以下简称“附加险”)。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听急救电话、指派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导致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患者方在保险期间内或保单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未接听电话,延误急救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未及时合理、有效派出救护车,延误急救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未认真询问详细地址、病人数量、患者姓名、病情、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作好详细记录,导致派车信息不准确,未能接到患者或接错患者的;

(四)遇繁忙时段确实无车可派时,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没有充分尊重患者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明确告知、认真指导就近就医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中存在的其它过失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二)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使用非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第五条因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或故意行为;

(二)任何交通事故。

第六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附加险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如下:

院前医疗急救:指被保险人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救护车: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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