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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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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三)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并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功能、用途等进行建设。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房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和措施;

(二)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功能、用途;

(二)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三)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

(五)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后擅自交付使用。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二)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自检,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成果;

(四)参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成果;

(四)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未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业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任务;

(五)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施工业务;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四)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

(四)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监理业务;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

(三)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后擅自同意交付使用。

第六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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