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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概念解构、现实危害与制度建构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与核心特征

(一)法律概念的多维透视

恶意诉讼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性质恶劣的行为概念,它违背了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对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从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综合来看,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怀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企图,在客观行为上,毫无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滥用司法程序。

主观故意性是恶意诉讼的关键要素,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正当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仍然执意提起诉讼。就像在某些商业竞争场景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企业B,明知企业B并未侵犯其任何知识产权,但故意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企业A清楚自己的诉求毫无道理,却希望通过诉讼给企业B带来经济和声誉上的负面影响,阻碍其正常发展,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恶意昭然若揭。

在行为表现上,程序滥用是恶意诉讼的突出特点。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法律关系,例如一方当事人伪造合同、借条等文书,虚构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还有重复诉讼,即当事人针对已经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处理的同一纠纷,再次向法院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干扰对方当事人正常生活和经营。

恶意诉讼的危害后果体现在多个层面,它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经济利益、名誉声誉,还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会受到破坏;同时,也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无端消耗,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了重点关注,其中第112条、第113条明确对恶意串通型诉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当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妄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一旦查明真相,会依法驳回其请求,并且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司法实践的复杂环境中,认定恶意诉讼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而是要全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比如要深入探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分析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等,通过多维度分析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二)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在法律概念的范畴中,恶意诉讼与一些类似概念容易混淆,准确界分它们对于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1.恶意诉讼vs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虽然都属于不正当诉讼行为,但有着显著区别。恶意诉讼着重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动机,其目的可能是出于报复、商业诋毁等。在这类诉讼中,诉讼事实可能并非完全虚构,而是部分真实却被当事人故意歪曲、利用。例如,甲与乙曾有商业合作,后产生矛盾,甲为了报复乙,故意夸大乙在合作中的一些小失误,以乙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虽然合作中乙确实存在一些小问题,但远没有达到甲所声称的严重程度。

虚假诉讼则把重点放在事实虚构上,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捏造法律关系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典型的如有人伪造借条,虚构借款事实,起诉他人要求偿还根本不存在的借款,这种诉讼完全是无中生有,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战。当然,这两个概念也存在交叉的情况,虚假诉讼因为其虚构事实的特性,必然具有恶意;但恶意诉讼并不一定全部虚构事实,可能只是对已有事实进行不当利用。

2.恶意诉讼vs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的概念涵盖范围比恶意诉讼更为广泛,它包括了恶意诉讼,还包括无理缠诉、不当保全等多种情形。滥用诉权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超出了合理边界,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

从权利基础角度看,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通常是拥有诉讼权利的,只是在行使过程中故意不当利用,比如一些当事人故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权利,频繁提出不合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目的是拖延诉讼进程,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而恶意诉讼中,行为人往往本身没有正当的诉讼权利,是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让法院误以为其有诉讼权利。

在诉讼阶段方面,滥用诉权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从起诉、审理到执行,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如滥用回避权干扰庭审正常进行,滥用反诉权给对方当事人制造麻烦等;而恶意诉讼主要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阶段,是在诉讼发起的源头就存在恶意。从诉讼目的来讲,滥用诉权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只是手段不正当;恶意诉讼不仅追求本诉的诉讼利益,还可能试图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者单纯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恶意程度更深、目的更复杂。

二、恶意诉讼的现实危害:多元维度的负面影响

恶意诉讼绝非一个孤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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