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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问题解析

第一章营改增原理及意义

第一节营改增税制设计原理

2012年开始,营改增税收试点陆续在全国部分省市铺开,为什么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呢?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有什么迷人之处呢?

首先增值税实行的是环环抵扣制,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但是营业税除特别规定外,其计税依据是每一个流转环节的销售(营业)额。

假设A公司向B公司提供劳务,收取款项20000元,B公司接受劳务后又向个体消费者提供劳务,收取款项40000元。如果采取的是增值税制,则A公司增值税计税依据为20000元,B公司增值税计税依据为40000-20000=20000元,但是如果采取的是营业税制,则A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为20000元,B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为40000元,很明显营业税负要重于增值税负,该项劳务的最终消费者只支付了40000元,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却总计高达60000元,由此可见,增值税在解决重复征税的税制设计原理上是优于营业税的。

其次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了凭票抵扣制度,即只有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因此下一环节的购买方自身就有一种利益冲动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这种销售方与购买方相互制约机制将有效的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比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如果A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开具虚假增值税抵扣凭证,则B公司将失去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毫无疑问对于B公司而言是一笔损失,因此B公司就需要索取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据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是营业税,由于营业税基本上不能凭票差额纳税,接受营业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与购买不动产一方就没有利益冲动去关注票据的真伪,从而导致接受虚假发票或不接受发票,从而紊乱了发票市场,导致每年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手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设想: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过上下游环节抵扣链条的相互制约,将有效的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最后,流转税虽然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四种,但消费税是选择部分增值税应税货物而征收的以抑制过度消费、促进资源能源合理消耗、保护生命健康等为目的的税种,关税则是海关对进境货物征收的过境税,流转环节基本上处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双龙治水的局面,但双龙治水何如一龙独尊呢?

比如有些行为很难判断属于增值税抑若营业税范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那么某广告商仅应客户需求制作广告牌是否征收营业税?许多地方国税与地税机关对此存在争议。

其次是各地地方利益的自发要求,比如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城市后,由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营改增试点劳务方可以申报抵扣,造成许多江苏、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纳税人因为税收利益而用脚投票,纷纷将公司迁移往上海,从而造成税收利益外流,有鉴于此,相关省份纷纷向国务院申请迅速加入营改增的快车。据报道山东省有望于2013年1月纳入营改增试点省份。

最后,目前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除了台湾、香港、澳门外,适用大陆税制的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汉语的试点含义来解释,试点只能是选择部分地点、部分行业先行试验,不可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逐一试点,因此在试点行业成熟的基础上,全国全面推开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山雨欲来风满楼,一万年太短,只争朝夕。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第二章营改增试点政策

第一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我们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

1、增值税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表述不一致,增值税纳税人表述为单位和个人,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当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也即个人和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却可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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