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收运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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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粪污收运管理,保障农村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粪污收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粪污收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粪污收运管理工作。

2.源头控制,集中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粪污产生,实行集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3.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4.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开粪污收运信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粪污收运责任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粪污收运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粪污收运的环保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

4.卫生部门:负责粪污收运过程中的卫生监督,预防疾病传播。

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粪污收运相关工作。

第五条粪污产生单位和个人责任:

1.农业生产者:按照规定对粪污进行分类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

2.畜禽养殖场:建立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3.城镇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粪便,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章粪污收运流程

第六条粪污收运流程:

1.粪污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对粪污进行分类收集,并填写粪污收运单。

2.粪污收运单位:根据粪污收运单,及时上门收运粪污。

3.粪污处理单位:对收运的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粪污收运单内容:

1.粪污产生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

2.粪污种类、数量;

3.收运单位名称、地址;

4.收运时间、地点;

5.相关部门签章。

第八条粪污收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拥有粪污收运车辆、设备;

3.拥有专业的粪污处理技术;

4.持有相关许可证。

第四章粪污处理

第九条粪污处理方式:

1.资源化利用:将粪污转化为有机肥料、沼气等资源。

2.无害化处理:对粪污进行高温堆肥、厌氧消化等处理,消除病原体。

第十条粪污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拥有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3.拥有专业的粪污处理技术;

4.持有相关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粪污收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粪污收运单位资质;

2.粪污收运流程;

3.粪污处理方式;

4.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粪污分类收集的;

2.拒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粪污收运的;

3.粪污收运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粪污处理的;

4.粪污处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粪污处理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管部门]:

[日期]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粪污收运管理,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粪污收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粪污收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资源化利用,减少污染;

(四)科学管理,高效服务。

第二章粪污收运责任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粪污收运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粪污收运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粪污收运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粪污收运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粪污收运工作;

(三)组织开展粪污收运宣传教育;

(四)查处粪污收运违法行为。

第六条粪污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粪污交由有资质的粪污收运单位进行收运。

第七条粪污收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二)有固定的粪污收运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业的粪污收运人员;

(四)有完善的粪污收运管理制度。

第三章粪污收运流程

第八条粪污收运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粪污收运:

(一)签订粪污收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对粪污产生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确定粪污收运方案;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粪污收运至指定地点;

(四)对粪污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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