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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奖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条例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分为以下几类:

(一)建筑工程质量奖项

1.建筑工程质量金奖:授予建筑工程质量优良,获得国家、省、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

2.建筑工程质量银奖:授予建筑工程质量良好,获得国家、省、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

3.建筑工程质量优秀奖:授予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获得国家、省、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项的项目。

(二)个人荣誉称号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授予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奖项

1.建筑工程质量金奖:奖金人民币十万元。

2.建筑工程质量银奖:奖金人民币五万元。

3.建筑工程质量优秀奖:奖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个人荣誉称号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五千元。

第八条奖励评选程序:

(一)建筑工程质量奖项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报。

2.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奖项。

(二)个人荣誉称号

1.个人向所在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报。

2.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3.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对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罚则分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处罚

1.警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刑事责任

1.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罚款标准:

(一)警告:警告一次。

(二)罚款:根据违反规定的程度,处以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根据违反规定的程度,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罚则实施程序:

(一)行政处罚

1.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2.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刑事责任

1.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奖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以下几类:

(一)建筑工程质量奖;

(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奖;

(三)质量管理创新奖;

(四)质量管理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奖评选标准: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且在同类工程中名列前茅;

2.工程质量稳定,无重大质量事故;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4.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5.工程施工过程中,注重环保,实现绿色施工。

第六条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奖评选标准:

1.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质量管理创新奖评选标准:

1.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提出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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