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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疫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是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条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四)收集、汇总、分析疫情信息,及时报告疫情动态;
(五)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六)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分析和报告;
(二)医疗机构、药店、学校、企业等要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及时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第十二条严格入境管理
(一)严格执行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对入境人员实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
(二)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境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影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
(二)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通风,鼓励乘客佩戴口罩;
(三)严格控制人员聚集活动,举办活动要提前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规定,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二)学校要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做好学生健康监测;
(三)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宣传教育
(一)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
(二)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全民防控意识;
(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疫情应急响应
(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疫情;
(三)加强物资储备,确保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供应。
第十七条疫情处置措施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疫情重点区域进行封控管理;
(四)加强医疗救治,提高救治水平。
第十八条疫情信息发布
(一)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疫情信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义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以实际发布为准。)
第2篇
一、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义乌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1.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对疫情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2.各级医疗机构、药店、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流行病学史、接触史、病情进展等。
四、疫情处置
1.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进行隔离治疗,严格按照诊疗方案进行治疗。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做好健康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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