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当事人陈述规则探讨——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缺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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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当事人陈述规则探讨——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缺陷

摘要

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国民事证据制度迎来了重要的发展与变革。此次修订首次将“当事人的陈述”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首,旨在回应司法实践的长期需求,厘清其证据地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该规定第六十七条同时设定了“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补强规则,这一限制性条款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了深刻的矛盾与困境,构成了新证据规定下当事人陈述规则的核心缺陷。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该规则的内在矛盾与司法适用难题,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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