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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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科技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三)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建设工程的维护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勘察任务要求,进行勘察作业,保证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勘察成果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三)对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设计任务要求,进行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设计文件负责,并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三)对设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依法承担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依法承担监理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住宅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修。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监督检查施工过程;

(四)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完成施工;

(三)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成监理工作;

(四)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三)工程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质量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未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三)未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的;

(四)未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五)未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

(六)未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生产、供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依法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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