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餐饮垃圾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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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餐饮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责任明确、监管有力;

(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餐饮垃圾的产生与分类

第五条餐饮垃圾是指餐饮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弃油脂、餐厨用具等。

第六条餐饮垃圾分为以下类别:

(一)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下脚料、食品加工废弃物等;

(二)废弃油脂:包括动植物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等;

(三)其他垃圾:包括餐厨用具、一次性餐具、食品包装物等。

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产生的餐饮垃圾分别收集、存放。

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垃圾产生台账,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三章餐饮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第九条餐饮垃圾收集应当实行密闭化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条餐饮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识清晰,易于识别;

(二)具有防臭、防蝇、防鼠、防漏等性能;

(三)容量适中,便于清运。

第十一条餐饮垃圾收集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健全的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

(四)有专业的人员负责收集、运输作业。

第十二条餐饮垃圾收集作业单位应当与餐饮单位签订餐饮垃圾收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餐饮垃圾运输应当实行密闭化管理,防止沿途泄露、撒落。

第十四条餐饮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营运资格;

(二)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

(三)车辆内部设施齐全,符合防臭、防蝇、防鼠、防漏等要求。

第十五条餐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台账,记录餐饮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四章餐饮垃圾的处理与处置

第十六条餐饮垃圾处理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餐饮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健全的餐饮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

(四)有专业的人员负责处理作业。

第十八条餐饮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对餐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九条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条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技术和工艺。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餐饮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分类收集、存放餐饮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餐饮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垃圾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餐饮垃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安全处理;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饮垃圾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餐饮垃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餐饮垃圾产生单位

第五条餐饮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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