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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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制定的具体应对措施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四)科学合理、依法依规。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应急预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环境应急预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七条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事故类型、事故等级、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

(三)明确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置;

(四)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恢复重建措施;

(五)明确应急培训和演练要求。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县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应急预案由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环境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应急组织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类型、事故等级和事故影响范围,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五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力量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二)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减轻事故损失;

(三)组织力量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事故影响;

(四)组织力量进行事故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事故调查评估,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复重建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应急预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情况;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四)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环境应急预案法草案,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对公众健康、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环境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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