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饲料使用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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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饲料的使用,提高渔饲料的使用效率,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水产养殖、捕捞、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渔饲料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健康、环保;

2.科学、合理、高效;

3.依法、规范、透明;

4.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渔饲料的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渔饲料,是指为养殖、繁殖水生动物而提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渔饲料按照原料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物性饲料:包括鱼粉、肉骨粉、血粉、羽毛粉等;

2.植物性饲料:包括豆饼、花生饼、菜籽饼、米糠等;

3.微生物饲料:包括酵母、乳酸菌、芽孢杆菌等;

4.饲料添加剂: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酶制剂等。

第三章渔饲料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渔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禁物质。

第七条渔饲料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渔饲料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2.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

3.经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渔饲料的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养殖许可证;

2.养殖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养殖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使用渔饲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渔饲料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发育阶段和营养需求,合理选择和使用渔饲料;

2.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掺假、假冒伪劣的渔饲料;

3.不得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渔饲料;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5.不得超量使用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一条渔饲料的使用者应当建立渔饲料使用档案,记录渔饲料的来源、种类、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渔业主管部门对渔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渔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使用违禁物质的;

2.使用过期、变质、掺假、假冒伪劣的渔饲料的;

3.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的;

4.超量使用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5.未建立渔饲料使用档案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饲料的使用,提高渔饲料的使用效率,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水产养殖、捕捞、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渔饲料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健康、环保;

2.科学、合理、高效;

3.依法、规范、透明;

4.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渔饲料的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渔饲料,是指为养殖、繁殖水生动物而提供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渔饲料按照原料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物性饲料:包括鱼粉、肉骨粉、血粉、羽毛粉等;

2.植物性饲料:包括豆饼、花生饼、菜籽饼、米糠等;

3.微生物饲料:包括酵母、乳酸菌、芽孢杆菌等;

4.饲料添加剂: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酶制剂等。

第三章渔饲料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渔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禁物质。

第七条渔饲料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渔饲料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2.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

3.经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渔饲料的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养殖许可证;

2.养殖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养殖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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