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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明,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院2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1010519750510XXXX,联系电话电子邮箱:zhangming@。

被申请人:北京华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12345678,电子邮箱:liqiang@。

申请人张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编号:H中的仲裁条款,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软件开发费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20%);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申请人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4.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开发完成的智能办公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编号:H,约定由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需求,为其开发一套智能办公系统软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开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管理模块、文档管理模块、会议管理模块、考勤管理模块、报表统计模块等;

2.开发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即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开发工作并交付;

3.合同总价:人民币600,000元,分三期支付: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0,000元;

(2)软件开发完成并经被申请人初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240,000元;

(3)软件系统上线运行3个月无重大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0,000元;

4.验收标准:按照合同附件《技术规格说明书》约定的功能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5.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损失;

6.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1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第一期款项180,000元。随后,申请人组建了项目团队,按照《技术规格说明书》的要求,开始了智能办公系统的开发工作。

在开发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持着密切的沟通。2020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提出需要对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增加了移动端适配和多语言支持两个需求。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需求变更确认书》,双方确认因需求变更导致的开发周期延长和开发成本增加,将在后续合同履行中予以考虑。被申请人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完成了智能办公系统的全部开发工作,并于2020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验收申请及相关文档。被申请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于2020年7月15日组织了初步验收,确认软件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但提出了几处需要修改的地方。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反馈,于2020年7月25日完成了所有修改,并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2020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出具了《验收合格确认书》,确认智能办公系统已通过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要求。然而,被申请人在确认出具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240,000元。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催要,但被申请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0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函》,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24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在收到催款函后,于2020年11月25日回复称,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但承诺将在2020年12月底前支付。

然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申请人再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表示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的违约事实

1.逾期支付开发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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